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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通知书

作者: 私人财富管理总部   时间: 2015-06-01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公司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6.0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描述如下:

 一、原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变更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授信生效期及授信期限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为准,其中:

[授信额度1000万以下客户适用]授信期限届满,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在授信期限届满前通知对方,本合同在授信期限届满时终止;授信期限届满前,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授信期限续延两年,续延次数不限。甲方出现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授信额度1000万以上(含1000万)客户适用]甲方申请延长授信期限的,应当在授信期限届满的一个月之前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经审核后决定是否延长对甲方的授信期限。甲方未提出申请或乙方经审核不同意延长对甲方授信期限的,本合同在授信期限届满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继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可直接强制平仓以清偿甲方债务,所有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原第四章第五十条变更为:

第五十条  甲方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为个人客户的,甲方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三、原第四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变更为:

 第五十九条 乙方根据业务监控需要,对维持担保比例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其中,警戒线为150%,一级平仓线为140%,二级平仓线为130%,即时平仓线为125%。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比例,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为准。

甲方信用账户未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通过信用账户已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中,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乙方有权将警戒线、一级平仓线及二级平仓线上调10个百分点,即时平仓线维持不变。

 

第六十二条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甲方信用账户未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通过信用账户已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中,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时,乙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暂停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甲方信用账户单只证券市值占比恢复至50%以下,或者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超过300%时,乙方可于下一交易日起解除对甲方融资买入该证券的限制。

 

三、原第四章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变更为:

第七十七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计算甲方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等各项指标,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不计入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八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

 ()暂停交易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自第11个交易日起,涉及证券市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的,自第31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对停牌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

()暂停交易期间计算“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暂停交易证券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证券市值;暂停交易证券为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根据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证券市值。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频率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证券市值。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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