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满足投资者融资融券需求,本公司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及融券保证金比例进行整体调整,不再通过关联公式与其折算率相挂钩,而是通过既定的评估方法,在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水平。具体详见《兴业证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保证金比例明细表》。
同时,公司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中的融资融券交易时的保证金约定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作以下公告通知: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