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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教育案例汇编

时间: 2007-07-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风险教育案例汇编

                                      

一、    投资者没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股票、资金被盗取

   【案例一】没有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导致被他人冒名开户

   【案例二】身份信息泄露,股票被人盗卖,资金被人窃取

   【案例三】身份证丢失不及时挂失,导致客户资金被盗引发纠纷

二、委托代理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资产受损

   【案例四】轻信他人,代理权滥用,资产受损

   【案例五】客户全权委托引发纠纷

三、委托下单差错,后果严重

   【案例六】委托金额错误,产生巨额损失

   【案例七】委托方向错误,客户无法及时止损

四、权证风险案例

   【案例八】新股民30万元一夜变废纸

    【案例九】市价委托成就1700倍神话, 820元第二天变56

案例十炒权证,50万一天遭“洗白”  

五、非法证券中介机构,陷阱层出不穷

      【案例十一】福州天威坑了数十股民

    【案例十二】小区挖出"非法股票公司"

    【案例十三】股评夸下海口,股民深受其害

    【案例十四】 买的不如卖的精,小心电话陷阱!

六、“赌民”入市,提防法律诉讼风险

    【案例十五】借钱炒股埋下家庭隐患血本无归无钱治病

【案例十六】抵押房产炒股,小心露宿街头

    【案例十七】挪用公款炒股,事情败露,蛋打鸡飞,值得世人警醒

七、“原始股、海外上市股、地下基金”,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上得不一样

        【案例十八】以海外上市为幌子,实施诈骗

    【案例十九非法代理买卖海外公司股份,投资者不受保护

【案例二十】“打非”第一案,三掮客遭严惩各处罚金286万元

【案例二十一】警惕地下基金的骗招

【案例二十二】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

八、网上交易、电子签名,你用好了吗?

【案例二十三】反病毒专家紧急预警,网上炒股小心“证券大盗”

【案例二十四】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者风险教育汇总

 

一、  投资者没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股票、资金被盗取

没有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导致被他人冒名开户

【案情】客户杨惠琴起诉a营业部,诉称20016月在客户袁磊本人未到现场,且其代理人秦昕波未取得袁磊的有效开户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秦昕波所持袁磊的身份证及股东卡原件,a营业部开立了袁磊的资金账户,并由秦昕波代袁磊签属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张裕、秦昕波两人作为袁磊账户的证券委托买卖代理人。20016月,秦昕波通过撤销指定交易,并于627a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的方式将原属于杨惠琴账户的21国债(341,000手(市值:人民币4,119,270元)从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转入a营业部的袁磊账户上,并在a营业部进行了半年的国债、股票交易,其间取款3次,共计210多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撤诉。

【点评】:身份证件是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为客户办理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的有效证件,客户必须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被他人使用,可能成为被告,陷入纠纷诉讼之中。此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将会受到处罚。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虚假账户,盗取他人证券、资金,属于盗窃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身份信息泄露,股票被人盗卖,资金被人窃取

 【案情】19961118,周某王某在甲地a证券营业部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a证券营业部通过与王某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某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某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截止199985,王某的股票账户上尚有丰乐种业500股、吉发股份1210股、国投原宜400股、格力电器3200股。 

同年8729日,王某赴乙地出差,29日返回甲地。830,王某到a证券营业部的综合柜台,称其在乙地出差期间用磁卡划卡要操作自己的账户时,电脑总提示密码错误,要求查询。经综合柜台查询,王某的账户密码已于86被改密,账上的所有股票也于同日被全部卖出,成交金额 84090.60元;同日,有人以王某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预约取款8万元;同月9日,有人从王某的账户内取现金8.3万元。经查,大额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某本人,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账户也都是王某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某或其妻书写的。据司法部门侦查,是王某身份及账户信息保管不严,密码被人偷看到了,导致股票、资金被他人窃取。

【点评】身份、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等是重要信息,客户泄露身份、账户信息可能带来资产被盗取的风险。一是千万不要写错名字,将身份证和股东卡名字核对,一旦有错,请登记人员修改;二是沪深两市股东账户一齐登记,不要只开一个账户;三是不宜用别人身份证开户登记,以防今后有纠纷;四是开户登记时不要请人,特别是陌生人代写登记,以防个人资料失密;五是股东卡领到后,保管好,不要让别人看到您的股东卡号码,防止以后黑客侵入您的账户盗买盗卖股票或骗提现金。

   

【案例三】身份证丢失不及时挂失,导致客户资金被盗引发纠纷

【案情】199912月,刘某在h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2000731收市后,刘某在回家的途中遭遇歹徒抢劫致伤,身份证和股东卡全部被抢。第二天,有人使用了刘某从未开通的电话委托功能,更改了刘某的交易密码,将刘某账户内的所有沪市股票抛出。82,此人拿着假身份证和刘某的股东卡到h证券营业部将刘某账户内的近30万元全部提走。

  【点评】客户身份证件和股东账户卡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以保证自身资产安全。投资者应当注意:一是在开户的过程中,注意保管好个人的资料,不要理睬陌生人与您搭话。更不能向别人暴露自己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交易密码。有不懂的地方,问工作人员,不要随便问陌生人。离开柜台前,检查自己的东西是否遗留在柜台上。二是如果几个互相认识的人一起去开户,填写个人资料和输入交易密码时,最好也要互相回避,以免节外生枝。三是您开户的所有资料一定要妥善保管。如果一旦丢失“三证”(身份证、股东卡、保证金卡),应该立即通知营业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不测。之后再根据规定,逐步补办。如果您不想炒股了,准备撤户,券商不应收任何费用。

 

二、委托代理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资产受损

【案例四】轻信他人,代理权滥用,资产受损

【案情】 19941月,客户刁某在g营业部开设股票、资金账户。次年10月,刁的表兄弟殷某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验了有关证件(刁的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殷的身份证)后,在刁的股票账户上开通了小键盘自助委托系统,和加设了交易密码,并代刁操作。殷在此后数次的上海股票交易中,屡战屡败,造成刁的帐面损失6万余元。


【点评】  当时证券市场尚处起步阶段,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刁客户和殷又是近亲关系,刁某忽视了对对殷某代理情况的及时监督,导致殷某账户出现大额亏损。

 

【案例五】客户全权委托引发纠纷

【案情】2000822,于某和彭某与福州某证券营业部在马江证券服务部订立股票交易代理协议,并在该部开立资金账户。20011月,于某和彭某因工作变动离开福州,委托该营业部一员工代理其买卖股票,但约定重大操作应事先通报于某和彭某,并及时提供对账单。当时,股票和资金余额为106万多元。

该员工接受委托后,在操作期间多次进行重大操作甚至违规操作均未通报,并且未依约提供对账单。自20014月份起,于某和彭某发现其交易密码已被修改,自己未被告知。在20016月至11月期间,其账户资产帐面损失高达61万元。据了解,上述客户是营业部该员工开发的客户,原来他们私人关系不错,客户将交易密码告知该员工。在未留客户任何书面委托凭证情况下,该员工认为私人关系很好,因此替该客户操作买卖股票。由于判断失误,导致投资损失。该员工又急于挽回损失,频繁操作,导致客户损失的进一步加大。在客户提出索赔时,已无力赔偿。

【点评】《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此外,客户也不得私下授权给证券公司的员工以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权利,否则,客户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三、委托下单差错,后果严重

 

【案例六】委托金额错误,产生巨额损失

【案情】1999420日下午2左右,股民汤某通过电话21元价格买进浦发银行股票2万股,结果多输入一个零,误买成20万股,成交金额为4,010,688.25元,导致未能参加新股申购,人为造成差错。

200172731日期间,客户对浦发银行股票进行分批平仓处理,共收回资金3,674,411.41元,造成损失336,276.84元。新股损失计算,以客户当时资金的4010,000元为申购资金,以新股上市第一天开盘价赔偿客户,具体金额为15668.14元(4010,000/21*0.8345%*(30-21))。损失合计351944.98元。

【点评】在确认操作前,务必核对电脑屏幕显示、电话语音提示的内容,并再次确认买卖方向,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确认操作。

 

  【案例七】委托方向错误,客户无法及时止损

  【案情】2007419,客户孙某打开电脑发现行情不好,出现大幅下调,自己的三只股票已经出现较大亏损,孙某决定全部止损出局。忙乱中,他将其中一只股票本应卖出,方向选成买入,导致该股票当天无法卖出,直至跌停。尽管孙某将原有股票及时卖出,但因当天错误操作,也造成了十多万的浮动亏损。

【点评】忙乱中往往出错,遇到行情波动,投资者往往越要保持谨慎,操作一定要镇定,避免操作失误产生的风险。

 

四、权证风险案例

【案例八】新股民30万元一夜变废纸

 

【案情】580004必将成为李女士终身的遗憾。炒股仅一个月的女士误将首创权证当做普通股票,在行权交易日过期之后还懵懂不知,待昨天发现时,30万元5.7万股首创权证全部化为乌有。?

  一口气买了30万元 _!

"我这是'初生牛犊不怕股,一生积蓄全赔光。'"女士说,今年416日下午2时许她在家里上网委托认购,她在银河证券黄寺证券部认购了30万元首创权证(580004)5.7万股。"炒股的朋友告诉我不要买太高的股票,我一看当时价格是5.33元,挺便宜的,又是首创这个大公司,所以就花了30多万。"女士说,买了第二天,这只"股票"就一直停盘,之后她多次与银河证券黄寺公司打电话咨询,对方只是说'看公告,23日认购'。结果到23日还没有开盘,24日一大早上电脑一看,就"什么都没有了"

【点评】牛市中更要有"风险意识"女士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对股票公司做过任何了解,连买的是什么性质的股票都不清楚,对一般买股票的风险也不知道。包括新股民在内的不少投资者,都被暴利冲昏头脑,光看到别人赚钱多少,而自身的风险意识却没有。

 

【案例九】市价委托成就1700倍神话, 820元第二天变56

 

【案情】一天炒出了700倍的收益!南京股民张浩(化名)昨天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收盘价近0.70元的82万份海尔认沽权证。转眼之间,820元变成了56万元!

 

  “这种机会只有一次,以后不可能再有了,你们报道之后更不可能有了。”张浩告诉记者,他从去年81日出现市价委托规则后,就留了心,“市价委托就是当天必须要成交的,按市价交易,只要有人挂出了按市价委托的卖单,而大家恰恰都不买、没有什么买单,理论上我就有可能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权证。”

 

  从那以后,只要有空,张浩每个交易日都会挂出1厘钱的买单。昨天,张浩动用了账户上1万元钱,挂出了海尔等10个认沽权证品种的买单,“今天只有10个认沽权证有可能挂到1厘钱的,我事先都研究过了,今天全挂了。”

 

  “说实话我也没想到今天真的会成交。”张浩称,收盘之后他查了一下自己的账户,一下子多出了50多万。“我想是不是搞错了?以前也有一次,因为系统出错,我的账户上多出了100多万。”但是这次张浩仔细看了盘面之后,确信这次50多万是真的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因为今天的盘面上我看到了1厘钱的成交价格。我一共买到82万份海尔认沽权证。”

 

【点评】1厘钱能买到权证的概率有多大?昨天证券公司专业人士称,这样的概率简直就和中六合彩一样。

 

 

案例十炒权证,50万一天遭“洗白”

 

【案情】辛辛苦苦三个月,一夜回到06年。只用了一天时间,小李在2007年赚的钱,就全部还给了市场。上周五早上,小李看见“末日轮”包钢认沽权证跌到了0.17元的时候,他想应该会有所反弹吧(结果一路单边下跌),于是他的赌徒心理让他一贪之差,用65万元以0.166元的价格买进了包钢认沽权证,而后,该权证一直下跌,在跌至0.13元的时候,小李用剩下的15万元补进了该“末日轮”。当时,小李已是全仓包钢认沽权证了,平均成本0.16元。至中午收盘时,“末日轮”已跌到是0.110(注:根据记者的查实,应该是0.109),当时,小李还在妄想:它会上涨吧,起码有反弹吧。然而,“末日轮”却一直下跌,跌破0.10元以后,小李终于忍受不了巨大的压力,以0.8元的价格全部卖出,账面亏损达50%40万元被“末日轮”吞噬!巨亏之后,小李依然没有死心,又以0.058元的价格,用40万元全仓买进该“末日轮”,赌包钢认沽权证的反弹。但是,反弹一直没有出现,小李随后又割肉出局,账面资金只剩30万元!小李今年前三个月辛苦赚的钱,一天就全部“洗白”!

【点评】随着大盘重返3000点之上,市场的投机氛围越发浓厚,只要看到股票走势好,连续涨停,哪怕是面临退市风险的st股,有人都敢挂涨停买入。即使是风险最大的末日权证,也有人抱着赌徒心理投入巨资炒作,最终酿成大错。分析人士建议,市场参与者应该减少投机,特别是对于高风险品种,应该严格遵守操作纪律,坚决不能碰,而应该将重点放在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上。

 

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陷阱层出不穷

 

【案例十一】福州天威坑了数十股民

【案情】福州先生是个老股民。去年,他成为厦门中泰的会员。一个月前,厦门中泰突然“蒸发”了。“中泰太不厚道了,发布了虚假消息,害我亏了20多万。”先生在网上发起声讨联盟。加入这个联盟的受害股民已有数十人,除本省的外,江苏、四川等地也有。这些股民多的亏了30多万,少的也有几万。
   
这些股民是怎么受骗的?据受害股民介绍,厦门中泰每天会在其网站上发布所谓的“中泰内参”(也称中泰基金内参),这些股票消息在国内几个主要的股票论坛都可以找到。一旦有人在他们网站上留了言,中泰就开始了无休无止的游说,用每月的高收益来“吸引”散户成为会员。
   
加入中泰的入会费是3000元,这只是第一笔的“学费”。此时,中泰的业务员又开始进一步的游说,让会员缴纳更多的钱来成为他们的核心客户。中泰宣称,核心会员与他们合作炒股,包赚不亏,获利后二八分成。结果,受不了诱惑的会员,钱是越交越多,资产却越来越少。
   
凭借发布一些“内幕消息”,一些股民以及中泰的会员据此买入股票,但当上市公司发布消息澄清后,股票随之大跌,股民只好忍痛清仓造成账面亏损。江苏的一股民就表示,去年8月被中泰骗入会,先交了3000元入会费。今年初,他买了中泰推荐的股,一个月就损失10多万。

【点评】根据省证监局披露的消息,目前辖区内只有一家机构具有证券咨询资格,其余的机构从事证券活动,均为非法。很显然,福州天威没有证券咨询资格,开办中泰网站,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一定要注意,避免上非法证券咨询机构的当。

 

【案例十二】小区挖出"非法股票公司"

你好,我是某某公司的,现在股市非常火爆,要赶快投资股票……”片警邱队长刚到门口,便听到屋里传来几个女孩的声音,接着她们说她们介绍的股票包挣钱,一定会大大涨等等。推开虚掩的门一看:这套100多平方米的居室内摆放着12部电话、2台电脑,一名中年男子正在指挥3个年轻的女孩背诵刚才他听到的那番话,电脑桌的抽屉里还堆积着大量的股票宣传单,以及股市资料等。觉得不对劲,邱队长立马拨通了小区陈敏警长的电话。    陈敏警长到现场调查后,发现这是一个主要从事股票咨询业务的非法公司,声称可以通过电话业务为顾客推介牛股,还没开始营业。因为没有任何执照和许可证,警方对该公司予以取缔。

【点评】根据《证券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方可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私自开展证券业务,否则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法的保障。

 

【案例十三】股评夸下海口,股民深受其害

【案情】1997年3月,先生从赵某的报摊上买了一份报纸(下简称南方某报),被该报头版头条登载的一篇题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下简称湘文)熊某的署名文章(湘中药几经更名,现已更名为紫光生物,股票代码0590)深深吸引。据湘文称,该文作者打电话到湘中药公司去询问,得知湘中药的董事长申甲球在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该公司1997年的业绩将增长一倍以上,纯利润将达到3500多万元,按湘中药实际的总股本计算,其每股税后利润接近0.50元。由此,湘文作出推断:毫无疑问,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另据湘文称,根据采访申甲球董事长的报道,得知国内的中医药专家对该公司新产品进行了一年的评审,通过2万多人的临床实验,最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中国名牌中药的称号。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该产品评估后,公司总资产将会达到8亿元。更重要的是,申甲球说公司投资2800万元,建成一条年产6亿元的古汉养生精片生产线,并已在吉林省某市租到一块面积为1200亩、期限为30年的牧场作为公司的养鹿基地和人参培养基地,有步骤地扩大生产规模。为防止国内出现伪劣产品,公司产品不出厂,而通过邮购方式限量购买,对外不设分公司。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产品还在美国和韩国通过了fda认证。 看了湘文这篇极具诱惑力的报道,先生认为湘中药股票确实很有潜力,于是在1997年3月20日起共计16次买入该股27500股,投入资金343590.37元。不久以后,湘中药公布1996年年度报告。年报披露的实际情况与湘文所述相差甚远。湘中药的股价也从13元左右一度跌至7元左右。先生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被迫割肉出局,损失了79577.66元。

【点评】投资者了解证券信息作为投资决策参考时,应当阅读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专业报刊杂志,并以上市公司正式公开发表的文件、公告、信息、新闻和报表等为准。对非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报刊杂志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经过认真核实,多思考多求证一下才行。

 

【案例十四】 买的不如卖的精!小心电话陷阱

【案情】上海投资者先生今年72岁,日前,他专门写信给某报,讲述他在家中接到骗子电话的事,希望能通过报纸告诉其他投资者,不要上当。今年924日上午930分,先生在家中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来电者自称是产权交易所的,说现在国家有个新政策,凡是做股票的都要带好身份证和股票证件,到万航渡路上的一个某某国际大厦可以办理股票产权交易,时间是当天或者第二天的上午9点到下午5点钟,来电者自称是客户服务部的。先生一听电话中这么 一讲,马上对着电话大声说,“你们是骗人的,休想得逞”。原来,黎老先生以前就听说过有人接听电话后上当受骗的经历。黎老先生说,其实,现在这样的电话花样百出,从产权交易、免费旅游到免费看病,目的都是盯着你的钱袋子,投资者切莫贪小利而吃大亏。

【点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者集团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证券买卖;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公司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

 

六、“赌民”入市,提防法律诉讼风险

【案例十五】借钱炒股埋下家庭隐患血本无归无钱治病

【案情】2007228,是开学第一天,13岁的陈婷(化名)和12岁的陈芳(化名)却没有去学校报到,因为妈妈已经签字放弃治疗接近植物人的爸爸了。只有孩子来看,没大人来,医疗费也欠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张猛医生摇头叹息。如果知道有今天,也许此刻躺在病床上的陈父,多年前说什么也不会去借钱炒股。而就在昨天,中国股市刚刚创造了自1997年来的单日最大跌幅。陈良康一家十多年前从四川仁寿来深谋生。孩子她妈一直想要儿子,谁知道连续生了5个女儿,咋养得起嘛。老乡说。陈良康原本是个修表匠。大约是在六七年前,企图一举改变家庭命运的陈良康借了二叔好多钱投身股市,结果血本无收。极度郁闷的陈良康从此开始嗜酒嗜烟,随后小脑萎缩,丧失工作能力,全靠妻子养家。

【点评】此前有媒体披露说,有人受股市赚钱效应的吸引,在从银行贷款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往往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但是,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法律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年息40%远远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案例十六】抵押房产炒股,小心露宿街头

【案情】杭州市民先生看到今年资本市场这么红火,同事同学买股票买基金都赚得盆满钵满,他禁不住心里痒痒,便想到了贷款炒股。他的如意算盘打得很好,在股市里,一年收益按保守估计15%算,除去6.12%的贷款利率,还有近9%的收益。如果点子准,收益还可能翻番。先生将两年前通过按揭总价80万元买了城西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现市场评估价已值110万元,根据银行的加按揭业务,这多出来的30万元,可以申请最高7成的消费贷款。因此先生便在按揭银行申请了加按揭业务,贷了6成的消费贷款18万元。但是,让先生想不到的是,他出师不利,刚涉足股市就不太顺利。18万资金转眼就亏了30%左右,现在面对每月的高额的银行贷款本息,先生感到力不从心,每日紧张地关注股市涨涨跌跌也让先生心力憔悴,炒股并没有象他事先感觉那样轻松。

【点评】抵押贷款的风险同样存在。在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一般都根据自己的财力决定投资金额,以赌的心态去博弈的人不多。但是,在我国当下股市行情火爆的时候,一些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首先就为政策所不允许。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由于这类投资者往往带着豪赌的心态入市,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行情调整,哪怕短暂的调整都可能给其带来亏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就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意味着,抵押贷款者的房产即使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也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很可能因失去房产使生活受到影响。

【案例十七】挪用公款炒股,事情败露,蛋打鸡飞,值得世人警醒

【案情】去年以来,股市红红火火。卖房炒股者有之;贷款炒股者有之;更有甚者,冒着犯罪坐牢的风险,挪用公款炒股。建设银行襄城支行员工王毅就因挪用公款530万元炒股,315日后东窗事发,被襄城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据知情人士介绍,现年28岁的王毅,是建设银行襄城支行一线工作人员(在低柜区负责代发工资业务),平时工作比较勤奋,也比较低调,和同事们的关系也不错。据王毅的同事介绍,春节后,王毅上了一两天班后就不见踪影。案发前,他们都没听说王毅炒股。对其挪用公款炒股,同事们都感到意外。

    【点评】挪用公款入市本身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入市很容易触犯这一规定,导致未赚钱先违法的隐患,甚至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不良影响。事实上,因挪用公款炒股被判刑者并不鲜见。

七、“原始股、海外上市股、地下基金”,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上得不一样

    【案例十八】以海外上市为幌子,实施诈骗

案情】从今年4月起,德阳、南充分公司以恒迪公司即将在英国aim市场上市为幌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公开劝诱投资者认购自然人翟x持有的恒迪公司股权。为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以逃避监管和打击,德阳、南充分公司采取先由恒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自然人翟x再行委托的方式大肆从事非法股权场外转让交易。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2,德阳地区有17人购买了4.4万股恒迪公司股份,涉及资金18.26万元;绵阳地区173人购买了63.7万股,涉及资金226万元;南充地区投资者购买了8.2万股,涉及资金34.4万元,具体人数不祥。    上述情况被群众举报后,德阳、南充等地公安、工商部门立即展开了联合检查,责令德阳、南充分公司停业整顿,并对有关工作人员和部分投资者进行了询问笔录。德阳、南充分公司现已停营。公安、工商和证监部门正对该起非法股权场外交易案作进一步调查

【点评】这些“海外上市”企业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并不规范。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公司往往采取将众多投资者挂靠在大股东名下的做法进行转让,唯一的凭证就是公司发给投资者的股权证。而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以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并且要通过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进入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仅凭公司股权证来来确认股东身份,实质上相当于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股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私募行为,而这些“股东”的权益也是得不到保证的。

 

【案例十九非法代理买卖海外公司股份,投资者不受保护

 

       【案情】从今年年初起,马沈公司以金世纪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为名,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自然人以0.150.90美元每股的价格出售金世纪公司股份。其出售股份方式有两种:一是马沈公司的委托投资人(马沈公司前身是四川金蚂蚁有限公司,以投资者出资认养蚂蚁,高额回报为幌子,吸收了不少所谓的“委托投资人”,公安部门已对此事立案查处)可以将投资款转换成金世纪公司的股份;二是自然人直接认购金世纪公司股份。到案发日,马沈公司已代理买卖金世纪公司股份达4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据公安部门调查,金世纪公司是由马沈公司的两个股东马泓和沈毅及其家属出资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然后金世纪公司又出资收购了马沈公司,使马沈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经向证监会证实,金世纪公司并未获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

【点评】金世纪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条有关“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寻找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禁止性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且由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金额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而投资者买卖股票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进行股票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二十】“打非”第一案,三掮客遭严惩各处罚金286万元

【案情】20049月至20054月,方坤、倪春花、张敏霞等三人经过商议后,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在浦东和杨浦租赁了两间办公室,招聘员工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方坤等三人通过陕西省西安市的中介人林鹏(在逃)等人联系了西安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自然人股东,从他们手中以3元左右的价格受让了大量的股权。然后方坤等便在上海招聘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以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很快将要在美国上市、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鼓动上海居民吴光霞等 55人以每股44.5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西安公司的自然人股,共计67万股,非法经营额达285.5万元。26岁的方坤做梦也没想到,他开办投资咨询公司,在半年时间里共倒卖了67万股自然人股(涉及金额285万多元),到头来却给自己带来了8年的牢狱之灾和286万的巨额罚金。

【点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虚假出资是犯罪的手段,按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定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十一】警惕地下基金的骗招

【案情】购买美国麦肯基金,每100美元为一手。投入100美元到1000美元,每手每天获得30人民币 的回报;投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每手每天获得35元人民币;3000美元到5000美元,每手每天获得40元人民币……”近段时间,在正规基金热销的同时,一些神秘的地下基金也在通过网络销售。这些号称来自国外投资集团的基金,果真如其所宣传的那样,能让投资人坐享高额红利吗?200611月,安徽合肥市民王信和在网友的介绍下,接触到了一种号称来自美国的麦肯基金项目好,收益高,风险大,这是网友对麦肯基金特点的概括。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1123,王信和按照麦肯基金网站上的要求,注册成为会员,开始将钱汇到介绍人指定的账户上。起初,他还只是尝试小额投资。没过几天,他在基金网站上的账户里果然开始有了收益。尝到甜头后,王信和把投资基金 赚大钱的消息转告了自己的家人和亲戚。王信和的父亲把股票提现后转而购买麦肯基金,他的叔叔和身边的一些朋友也逐渐成为会员。全家人一共投入了6万多块钱。然而,12月下旬,麦肯基金的网站不好进了,28日后就彻底打不开了。王信和及其他会员们的投资一下子就不知去向。

【点评】买卖不合法的证券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只能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案例二十二】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

【案情】一群黄牛长期利用庞大的“一级半市场”网络,以“ otcbb”为幌子制造骗局,欺骗投资人、发售原始股,导致持有人血本无归。今年“ 3·15期间,有成千上万的原始股投资者纷纷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其中,大部分骗局都是黄牛们利用投资人不了解原始股背后的企业和不懂相关金融、法律知识,以及利用市场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监管,打着原始股将在“创业板交易”、“海外上市”、“otcbb挂牌上市”等幌子,大肆忽悠、疯狂圈钱。  对于非法原始股诞生的流程和骗局,有业内人士将其总结为“圈钱四部曲”:第一步,发起成立一家合法的股份公司;第二步,通过中介公司地下销售股票;第三步,公司配合中介进行上市宣传和分红;第四步,寻找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目前像这样欺骗投资人的中介机构、中介人数量非常庞大,已经遍布全国的各个角落,构成了一张庞大的“一级半市场”网络,这个市场长期爆炒、出售一些股份公司发行的原始股,以可上市流通获暴利为诱饵,诱导一些老年人、下岗职工、工薪阶层等群体购买,并从原始股交易中获取巨额差价,该组织在业内俗称为“地下黄牛党”,其组织形式和传销无异,但欺骗和危害远大于传销,因为他们笼络了无数的终端客户,给这些客户长期源源不断地输送高价“原始股”。近期,上海、深圳、广州、南京、宁波、苏州、武汉、合肥等地不断爆出原始股骗局,一些曾经发行、推荐“保证上市”原始股的中介机构在一夜间人去楼空后,骗局暴露,令原始股购买者们惊慌失措,大呼上当。

【点评】原始股骗局,普通的投资者只要拥有一些基本常识,就可以识破。首先,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管理非常严格,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审批有着严格的程序。可以说,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公开面向个人进行集资都是违法的。这些集资活动的动机无论是否诈骗,都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其未获国家批准,不受国家监管,没有资产担保,一旦发生问题,受损失的只能是个人投资者。同时,一级半市场中的原始股私下转让并未受到法律保护,目前股份能够合法流通的只能是二级市场,即股市。

 

八、网上交易、电子签名,你用好了吗?

 

【案例二十三】反病毒专家紧急预警 网上炒股小心“证券大盗”

 

【案情】上海计算机病毒防范服务中心和江民软件的反病毒专家14日发出紧急预警:面对股市新一轮投资热潮,股民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要严防黑手利用证券大盗等病毒来操盘,并积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据介绍,证券大盗是一种木马病毒(trojan/psw.soufan),该木马可以盗取多家证券交易系统的交易账户和密码,被盗号的股民账户存在被人恶意操纵的可能。专家介绍,该病毒可能造成的危害在于,黑客可以恶意操纵被盗的股票,将某高价股票高买低卖,然后使用自己的账户将同一股票低买高卖,赚取中间的差价,给被盗账号的股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点评】专家认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的股民应积极使用网络安全产品,并在上网时开启病毒实时监控系统,以防受到病毒攻击。现在正处于一个全民炒股的热潮中,不过投资者在炒股的过程中切莫忘了安全的重要性,对于病毒、间谍软件和垃圾邮件的防护不能放松,因为如果炒股的电脑被黑客或恶意攻击者控制的话,类似股票账号、银行账号之类的个人隐私信息将会受到安全威胁。最近,据安全厂商监测,有的垃圾邮件发送者正在通过在垃圾邮件中包含恶意代码链接来控制用户的电脑。

 

【案例二十四】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情】1997年,贾某委托某证券b营业部作为有价证券买卖的受托人,b证券营业部为贾某开立了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用账户,贾某遂开始通过该证券营业部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买卖股票。2001918,贾某查询得知,2001912有人将其名下的12000股爱建股份股票和10000股华东医药股票全部卖出,并于当日分两次买入17000股银广夏股票。营业部查询得知,这些交易指令是通过该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的两台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下达的。虽有证据证明贾某和其丈夫杜某没有亲自操作下达委托指令,但不能排除贾某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某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因此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贾某自己承担。

【点评】去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的身份证书主要用于网上炒股、外汇交易以及银行转账等。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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